关于学会

中国法医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13

(2021年5月25日中国法医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法医学会,其英译名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CFMA)。
第二条 中国法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多系统内的法医、生物物证、毒物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多专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理念,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全国法医学界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科研、教学、管理的人员及其他有志于法医学研究的人士,深入进行法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法医学和与法医学相关的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学术会议和组织学术讨论,发展与国外法医学相关团体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法医学的繁荣和发展;
(二)运用多种方式,向广大政法、保卫干部普及法医学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医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向社会宣传法医领域内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三)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决策中,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法医学方面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及政策建议;
(四)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委托,承担、组织或参与法医学相关专业领域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标准制(修)定等工作;
(五)开展对法医学教育调查和研究,做好法医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与科普书籍、报刊和科技资料;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一定程序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法医或相关专业工作一年以上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有关科学技术工作者;
  2.从事法医或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在法医学或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成就者;
  3.在法医学鉴定、科研、教学等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干部和职工;
(二)荣誉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名誉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法医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四)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生产、销售法医及相关领域类仪器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并统一管理。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港、澳、台以外的外籍会员);
(二)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遇收费项目,可享受不低于收费标准的15%优惠;
(四)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著作、评论、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可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遵守中国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保守国家机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不再享有理事的权利和承担理事的义务。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九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三十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九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一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