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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3

(2012年2月10日中国法医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法医学会章程》规定,为规范会员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等称号。
二、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缴纳会费,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一定程序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法医工作一年以上以及具有同等学历和学术水平的有关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从事法医或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在法医学或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法医学鉴定、科研、教学等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高等院校在校已读法医专业一年以上的学生。
        个人会员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法医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原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法医学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依据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与本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鉴定、科研、教学等机构及有关科技团体或生产、销售法庭科学类仪器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港、澳、台有关单位和人员申请入会者,参照《中国法医学会章程》第八、九条有关规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四、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遇收费项目,可享受不低于收费标准的15%优惠;
        (四)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著作、评论、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可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会员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均有获得奖励的机会;
        (七)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有被本会推荐为诸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青年专家、中国妇女青年专家、中国法医领域专业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等的机会;
        (八)有参与或承担中国法医学会申报取得的科研课题、项目的机会;
        (九)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